2001年8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首次颁布试行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对心理咨询师的职业守则和职业道德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项《标准》,心理咨询师的职业守则是:
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社会做奉献的信念,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增强技能,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求助者(亦即来访者,下同)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该《标准》对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六项主要内容:
一、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求助者。
二、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三、心理咨询师在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
四、心理咨询师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友、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五、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求助者进行咨询时,应向求助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医师。
六、心理咨询师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