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会心理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心理服务健康发展,推进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形成,特制定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伦理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心理服务的专业人员如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专业人员、精神科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一、 科学规范
要尊重科学,遵守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不要用缺乏科学依据的方式提供服务。
二、助人关系
要以增进服务对象福祉为目的建立助人关系;不要利用服务对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知情同意
要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各种服务信息;不要未经服务对象同意进行录音、录像。
四、保护隐私
要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为服务对象保密;不要未经知情同意泄露个人隐私。
五、 边界清晰
要在能力范围内以负责任的态度开展工作,必要时及时进行转介;不要超出服务范围提供心理咨询或治疗等服务。
六、提升能力
要保障服务质量,注重持续学习,及时接受督导,丰富实践经验;不要因循守旧、固步自封。
七、关系界限
要了解多重关系对社会心理服务可能造成的影响;不要接受服务对象的请客送礼,特别不要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性或亲密关系。
八、谨防偏见
要以尊重的态度接待服务对象,尽量保持客观中立、不评判;不要因自身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等导致不适当行为。
九、危机处置
要坚持生命至上的原则,发现服务对象有自杀或伤人等严重危险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置;不要因忽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未成年人被性侵或失能老人被虐待等情况导致伤害。
十、 诚实守信
要对服务对象遵守承诺;不要做虚假宣传。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