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推动全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示范中心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建设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示范中心”是加强和改进全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平台,是提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示范中心”的申报、评审和设立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示范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滚动推进”,根据情况组织申报评审,对已建成“示范中心”每两年组织复审,对建设与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好的“示范中心”予以保留,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示范中心”予以取消,并结合我区高校实际进行增补。
第二条 被评选为“示范中心”的高校要进一步巩固建设成果,深化内涵建设,注重改革创新,彰显品牌特色,力争建成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工作水平与研究成果领先、示范与辐射效应显著的高水平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第三条 “示范中心”每年年初和年末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自治区教育厅每年组织“示范中心”主任开展工作交流研讨,及时总结推广“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的特色做法和经验。
第四条 “示范中心”要按照建设标准,在完成基本建设任务基础上,加强对引领范围内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的示范带动和经验分享,主动承担自治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术交流、工作研讨、师资培训、课程建设等任务。每个“示范中心”每两年要承担一次全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学术研讨或队伍培训工作,并主动承担自治区教育厅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示范中心”所在高校应当研究制定推动“示范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有关政策,落实场地、经费、人员等保障条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示范中心”建设经费要纳入高校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每年生均不少于10元,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示范中心”建设、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以及学习培训等用途。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单独建账,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